_______(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______)_____破管字第____号
_________(要求取回财产的申请人名称):
同意取回下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已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 占有上述财产时,曾经约定____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因此,你公司/你的申请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接洽办理上述财产的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下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已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由于以下原因,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1.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时,曾经约定____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你的申请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其他原因。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管理人全称)
___________(管理人印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1.证明债务人占有财产时关于取回条件约定的证据材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提出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发送。
2.财产权利人请求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此,本文书应当列明双方事先关于取回财产的约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