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_____)____破管字第______号
________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________(债务人 名称)重整一案中,__________(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名称)接受贵院指定担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目前,监督期已届满,现将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简述重整案件的受理日期、重整计划的批准情况、批准日期、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销售(营业)额、成本、税后净利润、现金流量值等经营指标。突出反映债务人在重整前后的经营状况变化。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列明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及受偿、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其他重整方案的执行情况。未能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及解决方案。
四、管理人监督情况
列明管理人的监督措施,以及重整企业接受监督的情况。
五、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如果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对监督期满后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
特此报告
____________(管理人全称)
____________(管理人印鉴)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重整计划;
2.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4.管理人监督计划及监督文件。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后,报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本文书应当列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的效果。
3.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