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和解企业名称)管理人
(_______)____破管字第_______号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债务人 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和解一案中,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已经第_____次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已向债务人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管理人在和解程序期间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列明债务人的设立日期、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管理人接受指定的基本情况
列明案件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
2.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聘请工作人员情况。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接管时间;
2.财产接管状况;
3.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情况。
(三)债务人的债权申报登记工作情况
1.债权申报的期间;
2.登记的各类债权总额;
3.确认的各类债权总额;
4.异议债权的基本情况。
(四)债务人对外债权、投资的清收情况
1.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情况;
2.对外债权的清收情况及清收总额;
3.对外投资、股权总额以及处置方式、权益收回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1.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数量、争议标的金额、程序进展;
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情况;
3.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情况。
(六)管理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的情况;
2.请求出资人补缴出资款的情况;
3.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的情况;
4.取回担保物的情况;
5.取回在途买卖标的物的情况;
6.涉及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的情况。
(七)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八)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基本情况
(九)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情况
1.聘请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评估情况;
2.对审计后资产、负债情况的确认。
四、和解协议通过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协助起草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五、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职务执行情况
以上情况,特向贵院报告。
____________(管理人全称)
____________(管理人印鉴)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1.和解协议;
2.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清单;
3.其他相关报告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由管理人递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本文书应当列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工作准备、财产接管、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财产处分等方面的职务执行情况。重点报告和解协议通过情况及财产、营业事务移交情况。相关职务执行情况有具体报告的,应当作为本文书的附件一并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