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22 11:25:20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  >>  合同文规库  >>  公企文规详情页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效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者,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者,或价值较高但使用年限较短,更换频繁的工具、器具和设备,成为低值易耗品。对于有些属于某种设备一部分的备用性质的资产,如抓斗、电磁吸铁盘、汽车总成、减速箱、各类钢水包等,不论其价值多少,效用年限多长,均不算作固定资产,而列为备品条件。

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投资,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和专用基金;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资金来源为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不得动用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

 

第二条 对不用的固定资产出租和出售,要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挖掘现有固定资产潜力,发挥使用效能,讲究经济效果,要统一用固定资产的利润率来考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

计算公式为:

全年利润总额

1.固定资产利润率=---------------------------------×100%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全年平均总额

在用固定资产总值(原值)平均总额

2.固定资产利用率=-------------------------------- 100%

全部固定资产总值(原值)平均总额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四条 为了便于核算和管理,根据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一、工业固定资产 :

指直接参加生产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等。

1.房屋: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配电所、变电室、化验室、办公室、仓库、车床等。装在房屋内部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梯、电灯、水管、燃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照它的主要途径进行分类。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为了生产或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蓄建筑物。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尝储油库、水塔、挡土墙、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筒、料尝渣场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他动力的各种机器设备(指用来生产和交换的动力的设备),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机修专用设备、其他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动力机器连成一起的、而不是具有独立作用的随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以及其他动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管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路、上下水管道、蒸汽、燃气、油类的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生产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手段)。包括烧结烘烤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设备、轧钢压延设备、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铸造锻压及热处理设备、润滑设备及其他所有机械设备。各种工作机器的机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机器连成一体的附属设备等都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

6.工具、仪器和生产工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表(器)、成份分析仪器、化验设备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计算机等。

7.运输设备: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水上运输的各类船舶、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凡作为运输设备组成的附属设备,也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如电机车的电机、蒸汽机的锅炉、船舶内部的动力机械等等。

8.管理工具:指计量用具,消防用具、办公用具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二、非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是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但对企业生产过程有影响,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共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用具、农副业用具、宣传用具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未使用、未安装的、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用的固定资产和车间内部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不需用,经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已经估价入帐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得单独以土地价值入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之间应该有明确分工,职责分明。

 

第六条 公司必须根据所编制的固定资产目录,对资产统一编号,建立资产台帐、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帐(卡),每年清查一次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财务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的分工如下:

1.财务部:主管各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定期组织分析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负责固定资产年报,固定资产利润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的统计上报,并会同实物管路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点,办理全部固定资产的增减移动封存等签证手续,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验收事宜。

2.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固定资产更新的技术鉴定,审查固定资产盈亏报废,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移动、封存等鉴证手续,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及主要设备技术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3.实物使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完整负完全责任。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技术鉴定,维护检修,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计划的更新,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编制固定资产更新计划。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封存,在用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大修中的固定资产)可办理封存手续。固定资产封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封存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对于不完好设备要经过检修达到完好标准,并做好防腐蚀、防寒工作,再进行封存。

2.封存设备要指定专人或专业组进行定期维护,管理部门要定期分析设备的技术状况。

3.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设备,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动力部。

4.封存设备的启封必须事前报告,经原批封存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封。批准封存的设备及其附件严禁挪用拆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和移动

 

第十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

基本建设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按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填制交工验收单,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清点鉴证并据以转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和调拨

(一)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批后,交双方办理转移手续。

(二)对企业外部调拨的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严肃,谨慎,对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清原因,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资产管理专题报告审批处理,对盘盈的资产要清查来源,经管理部门审核以后,计价入帐。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报废要本着严肃、谨慎、积极的原则,反对不负责任的作风,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一)固定资产报废使用单位,按照标准进行鉴定,填写报告单。

(二)报废设备在未批准以前不得乱拆零件,要保持原有状态,对已报废资产的残体,必须认真回收残值,凡属有用部分,要回收利用,计价要合理。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准予报废:

1.主要结构陈旧,破损严重,经大修也不能恢复其性能者;

2.主体残缺过甚,无法修复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者;

3.凡属国家淘汰设备,切实不能继续使用,其零部件已不生产,切实无法修复者;

4.因扩建、建设或生产变更非拆不可,拆除后又无法利用的设备。

5.已满效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者。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根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确定的价值入帐,对于再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待价值确定后再予以调整。

(二)用更新改造等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所构建的固定资产,确认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全部价值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如发生安装费用的则应减去原安装成本)加入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帐,如果调出调入双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不同,可按调入单位的标准入账。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加上一次支付运杂费和安装费以后的价值入帐。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革、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扩建,改建而增加的价值记帐。

(六)固定资产大修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改革的,属于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七)对盘盈固定资产,可按新价值入帐。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1.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由于更新改造增加其价值。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来记帐有错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应按已核定的折旧率提龋

(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根据核定的年折旧率所计算的月折旧率和固定资产的帐面值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得折旧,运输设备也可按行驶里程计提折旧。

采用分析折旧或个别折旧计算的,已经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补足余额。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但房屋建筑物除外。

2.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土地。

4.连续一个月以上停止生产的未使用设备。

5.封存的固定资产。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