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各公司经营效暨配合财务部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公司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期达成资金运用之最高效益,特依"关系企业资金调度控制办法"第一至四条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准则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之有价证券而言。为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之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之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金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24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门,以利汇编。
(二)各公司会计部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附表4.1.1)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附表4.1.2)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条 内外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附表4.1.3)。
第五条 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附表4.1.3)。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附表4.1.3)。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以其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者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现、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三章 支出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之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营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械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门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附表4.1.4)。
第九条 材料支出
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附表4.1.5)。
第十条 薪工
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托工工厂:托工经办部门应参照拖工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款、股息、红利等之支付。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均应加说明。
第四章 异常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附表4.1.6)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第五章 资金调度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公司营运资金由公司(事业部)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总管理处财务部门协助筹措调度。
(二)各公司资材部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4.1.7)于当月24日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分送财务部及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汇总呈核。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4.1.8)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