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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二)



 

第一部分  设备概述

1.凡单台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列为固定资产。自制设备符合以上条件,经检验达到设计要求者亦做为固定资产。

2.凡不具备第一条所规定标准的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不列为固定资产。

3.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厂所有设备(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的归口管理。

4.新增的设备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建帐,并分类统一编号。如有调出、报废等也应保留原编号,不得以新进厂的同型或其他型号充填资产号。

5.全厂生产设备应建立台帐,企业管理办公室、计财部及设备所在单位一式三份。

6.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外调,经办部门要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告),经主管厂长批准后,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

7.全厂生产设备分为两级管理,精、大、稀设备列为一级管理设备,属厂控设备(A类设备),除厂控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均为二级管理设备,属普通设备。

 

*参考报表:《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部分  设备采购、验收、安装、移交制度

1.全厂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的采购,一般情况下权限分别属于制造部、企业管理办公室、服务部。有相关业务的部门根据需求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报告经厂主管领导批示后,企业管理办公室把综合意见反馈给具体部门;具体部门根据综合意见进行调研,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质量上、价位上、性能上、服务上进行综合比较,然后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提交具体的采购报告,报告经厂主管领导批示或经评审后,方可进行采购。

2.设备订购到厂后,具体实施部门应组织企业管理办公室、质量管理室、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开箱验收。检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无缺损,附机、附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与有关文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如有缺件,应立即向原制造厂索取),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将文件存档,并根据情况复制材料供安装、调试及生产维修之用。

3.设备需安装调试后验收时,具体实施部门组织企业管理办公室、质量管理室、使用部门、安装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列入厂控的设备,厂主管领导应参加安装验收。

4.设备验收内容:

4.1按国标或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出厂检验的主要精度标准和项目进行检验。4.2设备的空运转、负荷运转时,操作传动部分的灵活性。

4.3电气控制设备的状况。

4.4液压装置及渗漏情况。

4.5安全防护装置。

4.6设备外观。

4.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随机备件及技术文件。

4.8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及验收项目。

5.设备经验收无误后,由具体实施部门(采购单位)申请,报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设备方可投产使用,计财部方可付款。

6.设备在验收过程中,质量管理室负责记录全部试验数据,发现问题要报企业管理办公室,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未达到验收标准,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内部协调工作,具体实施部门(采购单位)负责对外联系,解决各种事宜。

7.设备的安装,由具体实施部门(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小型与易安装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安装。

8.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投产手续,填写设备验收单及设备投产通知单,经厂主管领导签字后,正式移交使用部门。设备投产通知单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计财部、企业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

9.各种移交手续齐全后,使用部门在保修期间内不得私自拆卸或修理。因自行拆卸造成损坏,按其购价值扣除使用部门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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