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领导机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所属各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部署是否得力;
(三)有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四)有无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有无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实行整改;
(六)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七)有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登记工作;
(八)是否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考核。
第七条 企业和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所属企业及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考核,填写自评考核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被考核的企业和责任人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并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对企业及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集团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查、访、问、抽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字、数据材料、会议记录等;召开座谈会或询问有关问题,或抽查基层单位。通过以上工作,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提出评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企业和责任人具体考核细则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通知一起下发)。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零,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 安委办在组织初步考核后,经评估程序和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和被考核责任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价所属各企业和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及评先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及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奖励,并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凡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将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的企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所属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