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09:27:18.053
XXXX人民法院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X年XX月XX日,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X个月至XXXX年XX月XX日。
本院认为:……(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X个月至XXXX年XX月XX日。
或者:
驳回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时使用。
二、同意延长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延长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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