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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09:15:13.693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XX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终止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同意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下:
 
一、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时使用。
二、申请人是管理人的,其基本情况只需写明“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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