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07:37:31.047
XXXX人民法院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的申请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债务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方面写明裁定和解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XXX(债务人名称)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时使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和破产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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