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07:25:34.51
XXXX人民法院
(XXXX)X破(预)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XXX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XXX(申请人名称)的和解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时使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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