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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1 06:13:19.193


XXXX人民法院
公告
(裁定受理债务人 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XXXX)X破字第X-X号
 
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和解一案,并于XXXX年XX月XX日指定XXX担任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XX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 应自XXXX年XX月XX日前,向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通讯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XXX(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在________(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XXXXXXXX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发布公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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