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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03:46:41.293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可债务人 与全体债权人 自行达成的协议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XXXX日,申请人XXX以……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XXX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认可或不认可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XXX协议;
 
二、终结XXX(债务人名称)破产程序。
 
或者:
 
驳回XXX(债务人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XXX协议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使用。
二、申请人应为债务人。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若宣告破产后裁定认可协议的,应在裁定书的首部增加宣告破产的事实,并在裁定主文中一并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具体表述为:撤销本院(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四、裁定认可的,应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裁定驳回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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