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
民事诉讼-
判决书
| 2015-09-11 03:10:00.3
XXXX人民法院
(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
(XXXX)X民初字第X号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诉被告XXX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之诉后进行一审判决时使用。
二、应区分不同管理人类型分别确定原告:管理人为个人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管理人为中介机构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管理人为清算组的,原告应列为(债务人名称)清算组,身份标明为该企业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作为原告的,还应当将中介机构管理人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列为诉讼代表人。
三、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四、此处的被告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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