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民事诉讼-
判决书
| 2015-09-10 23:45:10.69
XXXX人民法院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XXXX)X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XXX,(债务人 名称)管理人;或者XXX,(债务人名称)清算组管理人成员。
原告XXX诉被告XXX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有关主体向管理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后进行一审判决时使用。
二、原告包括因管理人不当履行职责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应区分不同管理人类型分别确定被告:管理人为个人的,被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管理人为中介机构的,被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管理人为清算组的,被告应列为清算组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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