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法律文书全库>>法律文书正文
 

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0 19:27:56.753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XXXX)X民申字第XX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及XXX(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XXX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指令再审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本裁定书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3.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