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6:32:06.66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你公司/你因________事项(列明债务事由),尚欠XXX(债务人名称)人民币XX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债务清偿款应汇入:XX银行(列明开户单位和银行账号)。
若你公司/你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公司/你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XXX(债务人名称)清偿债务,使XX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 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送。
二、通知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清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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