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6:25:39.943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你公司/你因____________(列明事由)占有XXX(债务人名称)的下列财产(列明财产种类、数量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交付上述财产。财产应交至:_____________。
若你公司/你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交付财产的有无或者交付财产种类、数量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公司/你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XXX(债务人名称)交付财产,使XX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 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交付财产的义务。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通知书由管理人向持有债务人财产的相对人发送。
二、通知书应当载明财产持有人恶意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法律后果。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