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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6:06:23.367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XXX(债务人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_________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_____________(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你公司/你如因上述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合同复印件一份;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相对方发送。通知书应当载明合同相对人有权就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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