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5:10:47.697
(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公司/你发送(XXXX)XX破管字第X号《通知书》,决定继续履行XXX(债务人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与你公司/你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你公司/你于XXXX年XX月XX日要求本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管理人现提供下列担保:
提供保证人的:
列明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
提供物的担保的:
列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方式,担保物的情况,担保范围等。
你公司/你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无异议的,请于XXXX年XX月XX日与本管理人签订担保合同。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保证人基本情况或者担保物权利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合同相对方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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