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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5:02:12.187


(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你公司/你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管理人发送的____________(合同相对人所发送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催告函件名称)已收到。经管理人核实,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XXX(债务人 名称)确于XXXX年XX月XX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且目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同意继续履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商请延期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需要延期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商请将上述合同延期至XXXX年XX月XX日履行。
 
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决定解除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不同意继续履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你公司/你可就因上述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是管理人接到相对人发出的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催告函,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决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商请延期,或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合同的回复。本通知书应当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同相对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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