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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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14:56:35.507
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对XXX(债务人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贵院/贵单位至今尚未解除对XXX(债务人名称)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特函请贵院/贵单位解除对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的保全措施。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或者单位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时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院或者单位无需等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关法院或者单位不知道破产申请已经受理,或者虽然知道但不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故本文书样式确定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或者单位发送告知函,以此提示相关法院或者单位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如果相关法院或者单位接到告知函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可以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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