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14:21:17.607
告知函
(中止执行程序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XXX(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姓名)对XXX(债务人名称)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XXXX,执行内容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贵院至今尚未中止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____________(简述案件执行状态)。现特函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中止对债务人执行程序时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院,无需等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中止执行程序。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关法院不知道破产申请已经受理,或者虽然知道但不主动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故本文书样式确定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告知函,以此提示相关法院,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相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相关法院接到告知函后仍不中止执行程序的,管理人可以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调解决。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