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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13:37:48.293


告知函
(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受理有关债务人 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了关于XXX(债务人名称)的案号为XXXX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现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请贵院/贵仲裁委员会恢复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向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送。
二、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及时发送本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继续进行原来中止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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