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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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13:24:35.50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聘请以下人员作为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人员:
1.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限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拟聘请费用为XXX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2.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限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拟聘请费用为XXX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拟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拟聘请工作人员简历复印件;
3.拟聘请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4.拟聘请工作人员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在拟聘用工作人员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二、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聘用申请应当列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供法院许可时参考。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有多名的,逐一列明姓名、拟聘岗位、聘用期限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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