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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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12:35:02.26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接受贵院指定后,对XXX(债务人 名称)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进行了预测,并初步确定了《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XXX(债务人名称)不包括担保物在内的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约为人民币XX元,担保物价值约为人民币XX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在内的债务人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所作的预测(详见附件《管理人工作量预测报告(或者竞争管理人报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确定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____________元(含本数,下同)的,按____________%确定;
2.超过____________元至____________元的部分,按____________%确定;
……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最后一次性收取的:
本方案确定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
分期收取的:
本方案确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分期收取报酬,收取时间分别为:
第二次: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
……
四、管理担保物的费用
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劳动,经与担保权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在担保物变现价值X%范围内收取适当报酬,报酬金额为人民币XX元,收取时间为:____________。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确定。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管理人报酬方案》;
2.《管理人工作量预测报告(或者竞争管理人报价书)》。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管理人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的预测,制作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
二、管理人工作量预测报告应当列明管理人投入的工作团队人数、工作时间预测、工作重点和难点等。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案件,管理人还应当列明管理人对重整、和解工作的贡献。
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依据中介机构竞争担任管理人时的报价确定。
四、担保物变现收取的报酬比例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报酬比例限制范围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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