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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0:12:23.61


(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相对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XXX(债务人名称)对你公司/你原负有无财产担保债务____________(列明债务性质和债务金额),但XXX(债务人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其自有财产(列明财产名称)为该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管理人现要求你公司/你撤销对该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
 
如你公司/你对本通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债务设定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管理人向对债务设定财产担保的相对人发送。
二、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可先要求相对人撤销,如涂销物权担保登记、返还质押物等。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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