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9:40:35.967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高管姓名):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在你担任XXX(债务人名称)XXX(职位)期间,获取非正常收入人民币XX元(或者侵占了企业的财产),具体为:
1.____________(列明各笔非正常收入金额、时间及认定理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明被侵占的企业财产及认定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要求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返还你收取的上述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列明返还收入或者财产的方式和地点)。
如对上述通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高管非正常收入清单或者被侵占的财产清单;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由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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