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9:26:47.42
(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XXX(债务人名称)所有的XXX(担保物名称)因____________(简述设定质押或者被留置的原因),尚在你处质押(或留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拟通过以下方式,取回上述担保物:
1.清偿债务,____________(简述清偿内容);
2.提供替代担保,____________(替代担保方式,简述替代担保物的名称、价值、现状等情况)。
清偿债务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告知本管理人债务履行方式,并在本管理人清偿债务后X日内,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提供替代担保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与本管理人共同办理替代担保的设定手续,并在替代担保设定后立即解除对原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涉及的主债务、担保物等情况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4.担保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 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由管理人要求取回债权人占有的质物或者留置物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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