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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9:15:34.377


(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申请取回人名称/姓名):
 
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你为上述财产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与本管理人接洽办理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查明,____________(简述查明事实)。本管理人认为,你公司/你不是上述财产的权利人(简述理由)。因此,本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的要求。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财产权属证明(不同意取回时附);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 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管理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相关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使用。
二、管理人拒绝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应当列明管理人查明权利人无权取回的事实和理由。例如,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财产不属于权利人等。管理人拒绝取回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对于取回标的物的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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