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8:51:51.81
(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出卖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 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XXX(债务人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约定由XXX(债务人名称)向你公司/你购买____________(简述买卖标的物名称和数量)。现你公司/你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发运上述买卖标的物,货物尚在运途中,货款尚未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决定依照《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的约定,向你公司/你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XX元,请你公司/你在收到货款后继续交付上述买卖合同标的物,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货物发至____________(交货地点)。
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中的合同、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等情况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名称)复印件一份及发送货物的相关凭证;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管理人决定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在途买卖标的物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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