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法律文书全库>>法律文书正文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8:44:55.7


(是否同意抵销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申请抵销人名称/姓名):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抵销____________(主张抵销的债务内容)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核实:____________(简述核实的内容)。
 
同意抵销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同意你公司/你的抵销申请。经抵销,你公司/你尚欠债务人 债务XX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书X日内向本管理人清偿,债务清偿款应汇入:XX银行(列明开户单位和银行账号)。(抵销后债务人欠申请抵销人债务的,写明债务人尚欠你公司/你债务XX元。)
 
不同意抵销时适用: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不同意抵销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同意你公司/你的抵销申请。
 
如你公司/你对管理人不同意抵销的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得抵销的证据(不同意抵销时用);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申请时向申请人发送。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