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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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07:37:41.38
关于债务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截至XXXX年XX月XX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实际清偿XX元,尚余XX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XX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XX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报告一份;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一份。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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