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7:20:32.717
(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职工姓名):
你对(XXXX)X破管X字第X号公示所附的职工债权清单中有关XXX(职工姓名)的XX(欠款项目)所提异议材料收悉。
不予变更的情形下适用:
经管理人核实,认为____________列明不予变更的理由),故决定维持公示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予更正。如你对不予更正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本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予变更的情形下适用:
经管理人核实,认为____________(列明同意变更或部分变更的理由),故决定变更公示记载的XXX(职工姓名)债权,变更后金额为人民币XX元。如你对变更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本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对经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本文书系管理人对职工异议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文书应直接送达提出异议的债务人 职工。职工仍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向提出异议的职工发送。
二、职工提出的异议,可以针对本人的债权金额,也可以针对清单记载的其他职工的债权金额。
三、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可以不予更正、部分更正或者准予更正。职工对管理人的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理人对变更后的职工债权,应当予以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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