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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6:49:45.447


关于提请债权人 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债务人 名称)债权人会议:
 
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决定书,指定XXX担任XXX(债务人名称)一案的管理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XXXX人民法院确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X户债权人申报X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税收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税收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不成立的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主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税收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共X户,总额为人民币XX元。
 
另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X笔,总额为人民币XX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表一份。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申报的债权无论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均应当登记入册。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
三、对管理人审查认为成立和不成立的债权,均应编入债权表,但应当予以分别记载。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的性质、金额、有无担保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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