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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6:33:55.5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XXXX年XX月XX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核查。同时,本管理人于XXXX年XX月XX日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 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X笔债权无异议(详见无异议债权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表各一份;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结果;
3.债务人核对意见;
4.债权表中的无异议债权清单。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管理人将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二、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应当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表决通过。同时,应当事先送交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对,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三、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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