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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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0 01:12:59.48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最后分配完结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XXX(破产人名称)破产,并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认可《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终结XXX(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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