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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00:15:56.337


(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要求取回财产的申请人名称/姓名):
 
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 占有上述财产时约定,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因此,你公司/你的申请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接洽办理上述财产的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已约定,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现因____________(列明相应情形),故你公司/你的申请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债务人占有财产时关于取回条件约定的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提出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发送。
二、财产权利人请求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此,本文书应当列明双方事先关于取回财产的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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