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委托代理人须持申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申报。为方便进行工作联系,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应准确。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2、拟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与建筑物(群)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并按照《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标准(试行)》(市规发[2005]1156号)规定,正确填写建筑物名称的专名和通名。
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在地名中具有指位作用(如“长安街”的“长安”即为专名)。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在地名中具有指类的作用(如“长安街”的“街”即为通名)。
3、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中工程项目位置范围、建筑物(群)使用性质(功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规划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应填写准确。
4、许可决定的获取方式请自行选择。申请由地名主管部门送达的,送达地址、送达单位、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应准确无误。
5、申报材料(文件、图纸等)应符合地名主管部门公示的申报标准和示范文本要求,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查询:www.bjghw.gov.cn。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要求,备齐文件材料。《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可按A4规格复印或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