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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03 18:50:47.667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____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担保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在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在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应当执行担保人财产的事实和理由。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担保人提供的是具体的物的担保,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
4.裁定内容。表述为:执行担保人________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担保物)。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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