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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03 17:51:41.62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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