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书(变更办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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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 Fri Feb 18 08:00:00 CST 2022
﹝ 年﹞第 号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联系方式::
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体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 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及证件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变更办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情况具有真实性;
(三)变更后仍然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拟变更的内容及说明);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事项办理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作出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七、监督管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阅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的内容,免予核查。
八、不实承诺的惩戒和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止营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承诺不实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严格监管,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部分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四)具备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 】材料将于本承诺之日起 日内提交(容缺受理)
□全部材料待现场核查时出具(全面承诺)
(五)同意变更后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事项原件核查、部门间核查、现场勘查;
(六)同意本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许可有效期内;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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