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或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重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不及时书面告知或重新填写,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本确认书所称电子送达,是指采用微信小程序、电子邮箱、短信、录音电话、12368语音通知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短信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确认书中填写的手机号码,请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诉讼材料、裁判文书。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4、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电子送达确认书中签字确认,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5、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其效力及于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变更送达地址除外。
6、电子送达地址一经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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