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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明用途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20〕18号)
证明事项名称: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已取得学历学位情况:
是否存在较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尚处于信息修复期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 □是 □否
不良诚信记录或虚假承诺具体内容:
是否同意证监局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是 □否
公开范围及时限:证监局官方网站、公开时限不少于1周
承诺内容: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和程序,承诺符合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办理条件,填报的承诺书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明事项的核查工作。本公司知悉如做出不实承诺,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
承诺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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