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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一)

工商税务- 税务稽核评查  |  2015-09-05 22:24:46.09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__________执扣字〔_____〕第_____
 
__________公司:
 
你(单位)已经于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于_______________日之前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我局已于_______________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核字〔_____〕第_____号),并责令你(单位)于_______________日前(_____地税港限字〔_____〕第_____号)缴纳各项应纳税款共计_____元。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位于_____大道_____号的经营场所内的相当于应纳税额及滞纳金的商品进行扣押。如果你(单位)在扣押后_____日内仍不缴纳税款,我局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抵缴税款。
告知事项:
一、你(单位)对我局(分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存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_____日内向我单位负责法制监督的_____科进行陈述、申辩;
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科)室印发_______________
打字:_____  校对: _____
 
附注:
1.《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是一种简易执行措施。它有着严格的适用对象的要求,这也构成了它事实部分——适用条件之一,因此必须清楚列明。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有两类,即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的发生条件是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这些事实必须要阐述清楚。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另外一种表述,即针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对他们在事实表述上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这是为了说明其临时经营的身份;二是其纳税义务的发生。
2.除执行对象外,强制决定书在事实部分关键要解决好的是两个问题,即纳税义务的发生和不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份文书是通过《税款核定通知书》来解决的,事实上,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查账征收也是一种途径,相应的文书形式则变成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纳税义务的详细事实说明,已经由这两份文书予以解决,所以在《税收强制决定书》上,只要对这两份文书进行提示就可以了。这种处理办法同样适用于不缴纳税款这一事实。因为不缴纳税款是一种消极事实,所以税务机关除了提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外,不需要赘述太多。
3.在文书的结论部分,对于税收强制措施本身也要有个清楚的说明,只是笼统地提到对你(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在这类执法文书上,不但要说明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还要将有关执行的细目交代清楚。这份文书中采取的手段是扣押,那么对它的进一步交代至少包括扣押的地点、标的、时间(下文时间)、范围、相对人的行为跟进等。但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相对人转移、隐匿财产,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情况是采取突然袭击的办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前下达的文书无异于通风报信。因此,我们认为也可以将决定本身内化一种内部程序,而在执行后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执法结果。
4.在实施简易强制执行程序时,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即在下达该文书时,税务机关尚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处分。即此时税务机关只是冻结了相对人的处分权,因为《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只有在纳税人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时,才能进行拍卖、变卖等终极处分措施。因此,在文书正文部分,还要继续给出一个催告期敦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5.简易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下达本文书时,不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那么,在文书的首部,就需要注明签发人的身份。
6.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的另一个不同是两者的范围不一样.强制措施是在征期以后实施的,因此它的范围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这一点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考虑到滞纳金的数额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前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对其具体数额不做要求,但对其计算基数即应纳税款则必须交代清楚。在这个示例中,已经提示事先已经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无须再在文书中述明了。
7.简易程序的强制措施和一般程序的强制措施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在执行标的方面。简易程序的强制措施只能针对商品货物而不包括其他财产。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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