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收强制执行结果通知书
工商税务-
税务稽核评查
| 2015-09-05 21:28:56.28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
地税 执通字〔 〕第 号
__________公司:
我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你(单位)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并要求你(单位)于_____月_____日前来我局清缴税款及滞纳金,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该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扣押商品送交__________拍卖行进行了拍卖,共拍得价款__________元,扣除拍卖费用__________元和你(单位)所欠税款和滞纳金__________元外,尚余__________元。
现通知你(单位)来我局领取拍卖和纳税的各项票据以及多余的款项。
告知事项:
一、你(单位)对我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存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_____日内向我单位负责法制监督的审理科进行陈述、申辩;
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局(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_____(科)室印发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打字:_____ 校对:_____ _____份
附注:
1.简易程序在走完扣押环节后,如果纳税人仍然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税务机关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对扣押的商品货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这给文书的处理带来了一个问题:在拍卖前是否还需要一份文书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的决定。我们认为,执法文书的一个最基础的存在理由就是行政告知义务的存在。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义务的存在没有必要。因为在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前,税务机关已经在扣押环节通过《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明白无误地告知相对人税务机关跟进的措施,而且在税务机关完成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商品货物后,必然要通知相对人执行结果。因此,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我们认为,还是给相对人在拍卖或者变卖完成后下达《税收强制执行结果通知书》为宜。
2.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并不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对扣押的商品、货物的拍卖、变卖决定则要求通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我们不主张给纳税人下达拍卖、变卖纳税人商品货物的决定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份文书不存在或者不必要。这份文书是一种内部文书。
3.这份文书是对执行结果的告知,所以对执行结果要阐述清楚,它具体包括:执行方式、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费用及税款的结算、结余款项或者尚欠税款的处理等。
4.在告知内客上,这份文书不再强调回避申请权,这是因为这是对结果的告知,纳税人的回避申请没有什么意义。而且它对具体执法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扣押阶段就可以提出来。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的救济告知和扣押环节的救济告知针对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在扣押环节,救济的标的是扣押行为本身,而在这里,救济的标的是拍卖或者变卖行为和价款的处置。
5.如果税务机关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采取的强制措施,则没有必要强调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采取强制措施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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