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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词

刑事诉讼- 辩护词  |  2015-04-29 17:06:23.017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的父亲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_______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_______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却被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对被告人来说生死攸关。故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

  

  二、被告人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在还未查证落实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未查清楚,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的认定不合常理,站不住脚。

 

  四、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_______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就一律适用死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究竟为何要杀死董某某,杀人动机是什么,是故意还是失手还未查清。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立功情节的事实还有待侦察落实。故即使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也不宜立即执行,而应缓期执行。

 

 辩护人: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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