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1 14:23:18.987
XXXX人民法院
(受理债权人 或债务人 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并于XXXX年XX月XX日指定XXX担任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通讯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XXX(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在________(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改为“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通知已知债权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等”。
三、本通知应在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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