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12:05:44.377
XXXX人民法院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XXXX年XX月XX日。
或者:
驳回XXX(申请人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 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时使用。
二、申请人是管理人的,其基本情况只需写明“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申请人是债务人的,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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