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告知承诺书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和企业:
2020年9月2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哈尔滨市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哈住建发〔2020〕265号),并于2020年10月8日起,我市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增项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水运、公路、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第1489号)》,现将以上事项审批时限调整为2个工作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市住建局《关于哈尔滨市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哈住建发〔2020〕265号)中的其他内容及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0日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新办、增项
一、《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书》(新办需前一个月的社保承诺,增项需前三个月的社保承诺);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自有的提供房产权证,租借的提供租借方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标准中未要求的可不用提供);
四、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中未要求的不提供);
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七、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八、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九、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提供)
十、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十一、《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新办、增项)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法定条件
按照以下文件规定办理。
1.《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黑建建〔2015〕3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办和增项
1.《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书》(新办需前一个月的社保承诺,增项需前三个月的社保承诺);
2.营业执照副本;
3.自有的提供房产权证,租借的提供租借方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标准中未要求的可不用提供);
4.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中未要求的不提供);
5.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提供)
10.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增项提供)
11.《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跨市(跨区域)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应按照相应企业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后另行办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与填报事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一、申请人已知晓行政审批告知书内容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市〔2015〕177号)第一次修正,(建市规〔2020〕1号)第二次修正)、《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黑建建〔2015〕3号)等关于本次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的规定。
二、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已符合上述要求,具体承诺如下:
1.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为 万元;
2.企业主要人员共有 人,其中,(以下填写全部申请资质项) 资质具有 人(注册人员 人,职称人员 人,技术工人 人),且要求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资质具有 人(注册人员 人,职称人员 人,技术工人 人),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 …… ……
3.技术负责人 (姓名) ,具有 执业资格,并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项目(填报所有技术负责及完成的项目) 人:
项目名称:
规模指标:
完成单位名称、资质类别及等级;
…… …… ……
4.企业具有标准要求的厂房,地址为 ,面积为 平方米;(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5.企业自有 设备,符合标准要求且发票齐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6.已按要求为本次参与申请资质的所有人员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新办需缴纳近一个月,增项需缴纳近三个月)
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所做出的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我公司愿意接受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一切处理决定。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